武隆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8
为了进一步拓宽工业招商引资渠道,鼓励社会各届从县外引荐项目、企业和资金落户武隆,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范围
从县外引荐到我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(含300万元)的工业项目(含农业产业化项目、旅游商品开发项目),可享受工业招商引资奖励。
二、奖励对象
(一)凡为我县工业招商引资提供有价值的信息,由县招商局统一备案,并经有关部门跟踪、洽谈,该项目或企业与我县最终签订正式协议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(二)我县聘请的招商引资顾问单位和商会、行业协会等其他中介机构。
三、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
(一)对社会各界人士的奖励:固定资产总投资0万元(不含1000万元),一次性奖励1万元;10万元(不含3000万元),一次性奖励3万元;300万元(不含10000万元),一次性奖励5万元;10000万元以上,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(二)招商引资顾问单位和商会、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奖励:凡在其原籍省市为我县每组织一次工业招商专题推介会,奖励2000元;每组织一批知名企业来武隆投资考察,奖励5000元;每成功引进1个项目,则按本条第一款对社会各界人士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。
四、奖励申报及审批
(一)引荐项目或企业正式签约或实施后,引荐者向县招商局申请并填报《武隆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》。引荐工作由几个人共同完成的,由参与者共同申报,并注明牵头人。
(二)县招商局受理《武隆县工业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》后,会同县监察局、县财政局、县审计局对引进企业或项目、固定资产投资额、引荐者资格等进行审核确认,并向县政府写出专项报告,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予以兑现。
五、其他
(一)境外资金按当月国家公布的外汇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。
(二)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以前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。
(三)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